上海电机学院关于给予部分学生退学处理决定的公告
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2017年41号令)第三十条和《上海电机学院学籍管理条例》(沪电机院教〔2023〕21号)第四十七条规定,“休学、保留学籍期满,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,应予退学”;“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没有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,应予退学。”经2026年第2次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,对附件名单中的学生予以退学处理,由于无法直接送达本通知,特予公告送达。本公告公布满30日,即视为送达。
如对学校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,可以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,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,逾期视为放弃权利。
特此公告。
联系人:杨老师、孙老师
电 话:021-38223045
上海电机学院教务处
2026年3月2日
附件:公告送达予以退学处理学生名单
序号 | 学院 | 专业名称 | 学号 | 姓名 |
1 | 机械学院 | 机械电子工程 | 231002300307 | 谢仁阿依· 阿卜杜喀迪尔 |
2 | 智能制造工程 | 211002370101 | 蔡玉谋 | |
3 | 设计与艺术学院 | 工业设计 | 231009030125 | 陈星辰 |